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配偶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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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配偶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農業用地,同時符合上述規定,得由申請人自行選擇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更新日期: 105/06/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