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復查決定而提起訴願者,仍應先行繳納本稅半數,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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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復查決定而提起訴願者,仍應先行繳納本稅半數,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之稅單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強制移送執行,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惟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嗣對於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始得暫緩移送執行。

  倘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6/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