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之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如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者可公示送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之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如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者可公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如繳款書、公文文書或通知等)之應受送達人,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因戶政事務所並非應受送達人可收受文書通知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將稅捐稽徵文書寄送至戶政事務所,如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即將相關繳款書或文書黏貼於機關公告欄或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稅務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特殊原因將戶籍暫遷移至戶政事務所者,請記得新增通訊地址,以免本局查無繳款書或相關文書之寄送地址而辦理公示送達後,遂將滯欠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而發生扣薪、扣款或拍賣不動產的情形。

更新日期: 105/06/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