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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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臺中訊】 神岡黃小姐問: 供員工住宿其租金及水電費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因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勞務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三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劉憲宗  聯絡電話:04-2529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