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原出售地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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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原出售地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包括先買後賣之情形),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

稅務局提醒您: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如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電話:24331888轉715-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 105/02/1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