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政黨捐贈,如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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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政黨捐贈,如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否准認列

      本局表示,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5年1月16日進行投票,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政黨捐贈時,如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相關捐贈不得做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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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2/1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