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過戶車輛以查獲違章時之新所有人為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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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過戶車輛以查獲違章時之新所有人為課稅對象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車輛出售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新所有人被查獲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該車出售後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及處罰對象。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如經查明使用人(新所有人)未繳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更新日期: 105/02/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