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過戶車輛以查獲違章時之新所有人為課稅對象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6/02/22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過戶車輛以查獲違章時之新所有人為課稅對象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車輛出售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新所有人被查獲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該車出售後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及處罰對象。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如經查明使用人(新所有人)未繳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更新日期: 105/02/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