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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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本局說明:應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如未依規定辦理,將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而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 105/02/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