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必須特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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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必須特別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解決過去房地分開課稅、非實價課稅所衍生的不公平問題,建立合理透明稅制,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茲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新、舊制比較表列如下:

制度

項目

舊制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課稅範圍

房屋: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申報方式

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課稅稅基

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

境內營利事業

17%

境外營利事業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17%

依持有期間認定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在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課徵所得稅,因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至於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時,如果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取得3筆房地,106年6月30日全數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如下表,若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50萬元,逐筆計算3筆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為1,460萬元、0元、-10萬元,合計1,450萬元(1,460萬元-0-10萬元)併入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房地交易所得額

土地漲價總額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A房地

1,510萬元

50萬元

1,510萬元-50萬元=1,460萬元。

B房地

20萬元

50萬元

20萬元-50萬元=-30萬元,以零計入。

C房地

-10萬元

50萬元

-10萬元,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更新日期: 105/02/2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