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成年親屬居住,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不受1處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成年親屬居住,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不受1處限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要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沒有出租及供營業使用,另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外,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只能以1處為限。不過地上建物有其他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就可以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在台中市擁有1筆面積150平方公尺的土地,在地上建物設籍居住,其配偶在高雄市另有1筆250平方公尺的土地,地上建物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兩地均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甲君及配偶的兩筆土地,均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如果上述2筆土地均為甲君所有,則只有300平方公尺的土地可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