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期間屆滿後逾30天始申請復查,仍要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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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期間屆滿後逾30天始申請復查,仍要繳納滯納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提出復查,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為之,如逾上開期限申請,除以復查程序不合駁回外,原核定而逾期尚未繳納之應納稅額,仍需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申請復查,但應注意復查申請之期限,最遲仍應於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如逾期申請,將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則對於原核定應繳納之稅捐及因已逾期而加徵之滯納金仍應繳納。否則,稽徵機關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

  倘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