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支出之捐贈得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已於99年8月30日施行,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產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限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