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移轉土地仍應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報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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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移轉土地仍應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報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建立房地交易合理透明稅制,房地所有權人移轉房地產,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制,惟土地所有權移轉部分,仍須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土地時,仍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5年1月1日實施之房地合一稅稅基,原則上係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公告土地現值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作為課稅基礎,其中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已排除了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之疑慮,故現行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出售房地之所有權人,對於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仍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