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表示,房屋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經查明未出租或營業部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自用住宅與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臺中市105年公告地價平均調幅達38.25%,除中區因發展低迷調降4.24%外,其餘各區均調升。調整後之公告地價雖仍與市價相去甚遠,但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稅負擔將會增加。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您的房屋使用情形是部分出租或營業、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地價稅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 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負擔。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