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契約書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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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契約書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係對憑證課稅,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納稅義務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已貼繳之印花稅不得退還。

  納稅義務人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故解除合約,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則不得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