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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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土地係政府辦理重劃或經核准自辦重劃,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後再移轉,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於辦理繼承登記時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且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