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土地,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記得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取得土地,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記得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不管是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方式取得,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條件包括:

(1)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2)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全國以一處為限。

  該局貼心提醒,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方可於當年度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下一年度起開始適用,請留意自身節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4/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