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不適用營業用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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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不適用營業用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之廠房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限期限內,與房屋稅條例所稱合法登記工廠有別,無法適用營業用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