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收據貼用印花稅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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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收據貼用印花稅票相關規定

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各醫院、診所向非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其他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費用,如:裝置假牙或矯正牙齒,所書立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但健保醫療院所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之醫療給付,及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該分局指出,醫療院所應稅憑證眾多,為避免貼用印花稅票不便,可申請彙總繳納,亦可利用網路申報方式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 105/04/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