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金額及課稅級距調整規定、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出售符合核實課稅的股票應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金額及課稅級距調整規定、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出售符合核實課稅的股票應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為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注意扣除額金額及課稅級距調整規定;夫妻所得要合併申報,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以分開申報,另外,104年如有出售符合核實課稅的股票,仍然要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申報課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說明,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7條規定,標準扣除額自新臺幣(下同)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課稅級距金額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第6級距)。104年度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20,000

2

12%

520,001-1,170,000

3

20%

1,170,001-2,350,000

4

30%

2,350,001-4,400,000

5

40%

4,400,001-10,000,000

6

45%

10,000,001以上

本局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制度,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係以家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但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困難,可以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其適用標準如下:

一、夫或妻已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夫或妻已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三、夫或妻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或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另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如不符合上述分開申報適用標準,其因感情不睦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時,可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註明「已分居」,並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國稅局會據以合併計算稅額後,按歸戶合併的應納稅額計算夫或妻之應補或應退稅額分別發單;如果沒有註明「已分居」,將涉及分開申報而遭處罰。

本局提醒,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由於上開規定係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個人104年度出售下列證券的交易所得,仍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一)屬101 年12 月31 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二)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 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納稅義務人報稅後如有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如有任何申報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更新日期: 105/04/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