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土地現值申報,若發生應退稅款,可否申請以權利人為退稅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移轉土地時,約定由任何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並不會過問。但如雙方意見不合而解除契約,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時,若發生應退稅款,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

  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者,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為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稽徵實務上,常有民眾或地政士業者聲稱其土地增值稅係由權利人(取得所有權人)所支付,申請將稅款退給權利人而遭稽徵機關駁回。其原因為土地增值稅款雖自應給付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權利人形式上雖為代繳人,但實質上稅款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所以其退稅款無法退還給代繳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非該項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才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