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仍應追繳原退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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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仍應追繳原退土地增值稅款

   近日有民眾詢問,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是否仍應追繳原退土地增值稅款?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民眾誤以為經核准重購退稅而嗣後被法院拍賣之自宅用地,因拍賣移轉非出自本意,所以稅捐機關並無理由追繳原退還稅款。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該局說明,經重購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5/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