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繳註銷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須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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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繳註銷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須補稅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屬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得以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惟如辦理繳、註銷或因逾期未驗車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已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徵使用牌照稅資格,如未重新領牌照而行駛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需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免車主荷包失血,若該計程車仍需營業載客使用,應儘速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領牌,以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遭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