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於政府機關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本局表示:0206美濃地震造成臺南地區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不受金額之限制。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90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181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前揭規定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如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扣除。
對於上開賑災專戶之捐贈,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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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