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者擺設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不論有無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現代餐飲小吃店經營競爭激烈,往往為了吸引顧客以增加
營業收入,就會提供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但是業者請注意,提
供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是屬於娛樂稅法所規定課徵娛樂稅之範
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常有業者誤以為未額外收費
就不須課徵娛樂稅,這是錯誤的觀念,該分局特別呼籲,娛樂
設施之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
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
倍至10倍的罰鍰。
該分局再次叮嚀,有附設卡拉OK之餐飲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登
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
關問題,可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或08-8895255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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