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夫妻相互贈與或繼承,以致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若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只能從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