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拍賣債務人之抵押物或質押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如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