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於自益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益人於自益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土地的受益人,如果在自益信託期間死亡,其信託土地日後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比照繼承土地規定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95年取得1筆土地,原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0,000元,於98年間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甲,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陳先生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在信託關係存續中陳先生不幸於103年6月1日往生,陳先生的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與受託人甲合意消滅信託關係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信託為繼承人所有。嗣後繼承人於104年12月10日訂立契約申報移轉該土地給第三人時,該土地依陳先生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0元為原地價,據以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或22585000免費服務電話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