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 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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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 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避免民眾不瞭解104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未符合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者,仍應依規定報繳。

  該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即銷售房屋、土地部分,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104年6月24日總統公布,自105年1月1日起,不動產部分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停徵,惟於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適用者外,仍應依法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朱洪寬,電話:04-23051116分機327)

更新日期: 105/01/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