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診所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6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且應扣未扣稅額在20萬元以上,經該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李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給付租金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不得以不知所得稅法之扣繳規定及稅務人員未告知應扣繳為由,而免除其責任。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98097
  彙總編號:10002-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