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經貼用並註銷後揭下重用將遭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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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經貼用並註銷後揭下重用將遭重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24條第2項規定,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缝處,加蓋圖章註銷之,而且不得揭下重用,否則將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至30倍罰鍰。

  因貼用印花稅票相當費時且銷花手續亦相當繁複,若應繳納印花稅之金額較大,建議可至地方稅稽徵機關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持該繳款書即可至7-11、全家、萊爾富或來來(OK)等便利超商﹙限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省時又便利。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4/09/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