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23日以後申請之地價稅優惠稅率案件,自105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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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3日以後申請之地價稅優惠稅率案件,自105年才能適用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納稅義務人反映104年地價稅並未開徵,為何最近接獲該局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公文,卻自105年才能適用呢?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合於……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是以現行每年的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往前推算開徵前40日,即為9月22日(申請截止日),該日即為核准當(104)年適用的最後申請日期,納稅義務人如係於今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於今年9月23日之後才提出申請,依法將自次年度(105年)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仍有地價稅的問題,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6轉222~228、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63072~4轉200~207洽詢。

更新日期: 104/09/30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