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供該商號使用,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該局於查核某獨資商號購置不動產案,經深入了解發現,該獨資商號負責人購置不動產係供其女居住使用,非供該商號使用,且未依規定入帳,未符合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249號函釋所規定。
國稅局呼籲:獨資商號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仍須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規定辦理,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