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已退還土地增值稅,但繼承人仍受重購退稅5年管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土地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已退還土地增值稅,但繼承人仍受重購退稅5年管制!

(臺中訊)住在臺中市大甲區的王先生在100年2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同年12月另外購買臺中市沙鹿區土地(移轉登記日為101年1月5日),因符合重購退稅規定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出售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嗣後王先生於103年6月不幸死亡,該筆重購土地由其妻子繼承取得,因繼承而移轉重購地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土地後仍受稽徵機關繼續列管,也就是說,如果王太太在106年1月5日前將重購地再行移轉或作出租、營業使用時,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果移轉給他人或供營業、出租使用,在管制5年期間內,地方稅捐機關仍會發單通知納稅人補繳原核准退稅款。重購土地在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雖然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在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仍應向繼承人追繳。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的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避免之前已退還的稅款被追繳。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0/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