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收取之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簽章者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房屋租賃契約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如有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迄者,應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新竹市稅務局指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則上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但出租人每次收取租金時,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者,則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用千分之四之印花稅票;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31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