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贈與土地後,發生繼承事實,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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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贈與土地後,發生繼承事實,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因繼承該土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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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4/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