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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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檢舉涉嫌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贈與稅等案件,檢舉人僅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如第二類登記謄本、房屋仲介廣告資料等提出檢舉,但未就實質逃漏稅內容提出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無法偵辦。
本局說明,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依據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該項規定係為避免檢舉人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浪費查緝人力,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
本局呼籲,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務必詳述逃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辦,以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 104/10/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