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減免地價稅在案之寺廟,請於104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所轄區公所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俾憑繼續適用地價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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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減免地價稅在案之寺廟,請於104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所轄區公所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俾憑繼續適用地價稅減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臺中市103年度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規定,原領有寺廟登記證已申請地價稅減免的土地,其原領之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自105年1月1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請於104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所轄區公所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俾憑繼續適用地價稅減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免徵地價稅。

  原已申請地價稅減免的寺廟土地,如未於104年12月31日前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依上開規定該局將自105年恢復徵收地價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