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持有年限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持有年限合併計算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不動產登記移轉日起算的2年內出售不動產,屬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的範圍,但所有權人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可以將婚姻關係中配偶持有的時間合併計算,如果合併計算後的持有年限超過2年,就不用課徵奢侈稅。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在101年1月買進不動產作為新房,並和乙結婚;隨後,甲在103年1月將不動產贈與給乙,乙則在當年度3月以1,000萬元為代價出售不動產。計算該不動產奢侈稅的持有期間是從101年1月起算至103年3月止,因其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所以就没有被課徵奢侈稅的情形。

  稅務局強調,民眾漏報奢侈稅,或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利用假贈與、假信託、假出租,人頭買賣、預告登記……等)規避課稅,國稅局將依實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同時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不當安排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4/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