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申請不課徵、調整原地價減輕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申請不課徵、調整原地價減輕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大甲區的陳先生有一塊農地準備要出售,想要瞭解如何節省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如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土地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後再移轉之土地,可調整原地價為89年1月之當期公告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減少土地增值稅;但若屬89年1月28日以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則無調整原地價至89年1月當期公告現值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調整原地價之土地,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時,該移轉土地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為適用範圍,並應檢附該土地於89年1月當時為農業用地之證明文件,例如:都市土地為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為土地登記簿謄本等。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