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如何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地。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適用,以1處為限。五、適用面積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該局說明,雖然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不過,民眾如有其他之自用住宅用地,只要供已成年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屬(如父母、子女、媳婦、女婿、配偶之父母或孫子等)設籍居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者,可於開徵前40日(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就能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