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或暫不使用,需向監理單位辦理失竊註銷或停駛後才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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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或暫不使用,需向監理單位辦理失竊註銷或停駛後才能退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潮州分局提醒,民眾所有車輛如失竊或停駛,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或停駛手續,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否則地方稅稽徵機關無法得知該車何日停止使用,而無法主動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該分局表示,為保障自身權益,若車輛失竊或暫不使用,應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單位申辦失竊註銷牌照手續;若暫不使用亦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繳回牌照,稅捐機關之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或停駛前一日止,若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但車輛尋獲或恢復行駛時,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辦理復駛,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 104/12/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