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並無起徵點之規定,營業額雖然不多但開業前還是要辦理登記代徵報繳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娛樂稅並無起徵點之規定,營業額雖然不多但開業前還是要辦理登記代徵報繳手續

    在騎樓擺設搖搖(車)馬、投籃機、選物 (抓娃娃) 販賣機等設備供人娛樂,每月營業額雖然不多,於開業前仍然要先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稅務局表示:搖搖(車)馬、選物 (抓娃娃) 販賣機、投籃機、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及卡拉OK等,均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該局指出,凡是提供娛樂稅法規定範圍之娛樂設施或活動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者,不論營業額多少,均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但如果只是一般的選物販賣機,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再次提醒營業人,經營娛樂業之代徵人,提供娛樂稅法規定之娛樂設施或活動,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違反規定之代徵人,會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 104/12/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