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起造之房屋,應申報贈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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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起造之房屋,應申報贈與契稅

陳女士以兒子名義為起造人委由營造廠商建造房屋供兒子結婚後居住,工程款由陳女士支付給廠商。一年後兒子收到使用執照不久,也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契稅申報輔導函,經電詢後才知須申報贈與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造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父母出資建屋給子女是贈與行為,應由子女申報贈與契稅。民眾如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契稅服務專線04-7239131轉218、211、217、209洽詢。
承辦員:劉孟如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7

更新日期: 105/01/0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