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再移轉時已無重劃減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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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再移轉時已無重劃減徵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並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重劃減徵規定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陳君持有臺中市豐原區之1筆土地,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次申報移轉即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嗣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無法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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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