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可不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適用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可不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土地移轉訂定契約日是在104年12月間,請務必自訂定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才能適用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係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30日才申報,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舉例來說,104年12月16日訂立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那麼最後申報截止日為105年1月14日,若逾期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改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現在公告土地現值均逐年調漲,務請注意申報期限,以確保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