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送達人之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如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者,可公示送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應受送達人之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如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者,可公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戶籍經依戶籍法第5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因該戶政事務所並非應受送達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將該稅捐稽徵文書寄送該戶政事務所。如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者,該局會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前段及第82條規定,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該局公告欄黏貼公告並於該局網站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自公告之日起,得隨時向該局領取,該稅捐稽徵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異時,請向該局確認,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6/01/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