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上路,民眾大聲喊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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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上路,民眾大聲喊 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促進業者發展中古車輛外銷以提振新車市場及周邊產業發展,並鼓勵車輛汰舊換新車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8日生效,主要增訂內容如下:
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
該局說明,民眾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辦理舊車報廢或出口,並以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之新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即可享有貨物稅減徵優惠。又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期間,含括本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舊車之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及生效屆滿日以前報廢或出口舊車之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舉例說明,本條文係於105年1月8日生效並於110年1月7日屆滿,原登記舊車如於105年1月8日出口或報廢,其於104年7月8日以後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可減徵新車貨物稅;又原登記舊車如於110年1月7日出口或報廢,並於110年7月7日以前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亦符合本條文規定,得減徵新汽車及新機車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條文規定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關於同一戶籍之規定,僅配偶購買新車可不受設於同一戶籍之限制,至於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必須報廢或出口登記舊車之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至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期間,均設於同一戶籍。
該局指出,財政部與經濟部已就上開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相關規範內容,消費者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另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已設置「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查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芳麗,電話:04-23051111轉7314)

更新日期:2016/0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