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屬自住房地享有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屬自住房地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自住房屋、土地,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舉例說明,王太太105年7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300萬元,於115年6月30日出售,售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3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5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X10%=1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藍玉津,電話:04-22612821轉205)

更新日期:2016/01/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